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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计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十五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六条 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十七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第十九条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的从合同。《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二)办案差旅费概算及收取方式。 (三)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费用概算及收取方式。 (四)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数额或比例、收费阶段、结算方式等内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律师协会制定。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数额、比例。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