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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行为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市司法局。 市、区县司法局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市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30日起试行。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