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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90号建议的答复 ) 《关于改进服务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人大法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改进服务、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具体举措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从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构建、体制机制改革、科技金融结合等多个方面,改进服务工作。 一是以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为抓手,着力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服务体系。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创新,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通过支持其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等政策,推动企业建立先进的技术研发试验设施,支撑核心关键技术产出。截至目前,共认定1276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二是以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为抓手,着力优化企业创新创业环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金融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和军民融合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169项改革任务,着力突破制约创新的体制机制束缚。截至目前,119项改革任务基本达到预期目标,国家有关部门在改革试验基础上制定了一批政策性文件,如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区域改革试验成效,形成了两批可复制推广的改革成果。其中第一批改革成果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9月在全国复制推广。 三是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抓手,着力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科技和金融相结合、改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条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推动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截至2018年4月底,引导基金共决策参股325只创投基金,对参股基金拟决策出资达294.7亿元,参股基金总募集资金预计超过1600亿元。引导基金累计支持3085家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总额558.2亿元,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是发挥先进制造业产业投资基金作用,着力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提高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并运作了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基金重点投向轨道交通装备、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机械、高端医疗器械和药品等先进制造领域和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重大项目。目前,基金签约投资额152亿元,已达成投资合作意向287亿元,有力支持了先进制造业发展。 二、关于修改相关法律的建议 (一)关于放宽新股发行有关持续盈利能力的建议 关于企业发行上市是否必须连续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有一个演变过程。1993年《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的条件。2005年《公司法》《证券法》联动修改时,将1993年《公司法》有关公司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移入《证券法》中,并在内容表述上作了实质修改,专门取消了公司连续盈利的要求,调整为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从“连续盈利”到“持续盈利能力”,反映了立法对于经济生活和市场规律的准确把握,从而为处于特定发展阶段虽然暂时没有实现账面盈利,但确实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能够为投资者带来回报的企业发行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打开了制度空间。针对创新企业在特定发展阶段高成长、高投入、实现盈利的周期较长等特点,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证监会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属于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目前,上述两个首发办法修改已于2018年6月发布实施。 (二)关于允许特殊情况下双重股权架构的建议 “同股不同权”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投票权差异安排,有的属于针对董事会提名权的特别安排,有的属于同种股份投票权不同,有的属于类别股份。从本质上来说,这些都属于对公司治理作出的特殊安排。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确立了“同股同权”原则,其第一款规定,“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但这一规定确立的“同股同权”原则是基于“同种类”的股份而言,对于不同种类的股份可以设置不同的权利。因此,《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实际上已经为公司发行不同种类、享有不同权利的股份留出了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为“优先股”的发行、交易提供了相应安排。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等应符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境外上市高新科技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建议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