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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4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3.33万(33251)只,规模合计逾8.4万亿。据不完全统计,从对中小微企业的投资情况看,2017年在投中小微企业项目3.65万个,约占全部投资项目的64%,在投资本1.27万亿元,所投企业集中在计算机应用、原材料以及医药生物等领域。从投资阶段看,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早期项目2.38万个,约占全部投资项目的42%,在投资本1.4万亿元。其中,创投基金投资项目9863个,占全部投资项目的62.6%。从培育企业上市情况看,2017年有215家IPO企业曾得到股权和创投基金支持,占全部IPO企业的61%。新三板挂牌公司中,得到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支持的约占60%。私募基金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供给侧改革、实体经济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据市场机构统计,截至2017年底,国内政府引导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基金等)共设立达1501支,总目标规模超过9.5万亿元,已到位资金约3.5万亿元,有效提升了市场化直接融资水平,对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一带一路”、“京津冀一体化”、“扶贫攻坚”及集成电路产业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起到了支撑作用。 (二)完善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创业投资及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财税部门于2007年配套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给予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并进一步将优惠主体范围扩大到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7年4月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税收政策试点,放宽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条件,扩大优惠享受主体,对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双扩围”,一方面将享受优惠政策创业投资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另一方面将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由创业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合伙人以及天使投资个人。2018年4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加大减税力度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其中包括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目前具体政策正按程序制发中。 下一步,证监会将本着一手促发展,一手促规范的原则,继续推动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区域经济发展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方面的基础功能。 一是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指导基金业协会细化完善自律规则体系,不断健全法规体系,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二是按照税收公平、税收中性原则,继续推动完善私募基金税收政策,并根据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扩大试点范围,更好激励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 三是积极推动基金业协会早期投资专业委员会、天使投资联席会议机制发挥作用,搭建行业交流平台,总结优秀、典型投资案例并予以推广,并结合分类分级监管探索,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加强投后管理,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 四是继续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包括政府引导基金在内的股权创投基金对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进行投资,并不断提升投资效率和运营水平,支持制造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助推创业创新,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继而引导社会资金“脱虚向实”流向实体经济,构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长效机制,发展直接融资,降低资金成本,调控企业杠杆水平。 四、关于推进发行上市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