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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认真考虑修改公司法中"同股同权"等规定(4)

时间:2018-08-31 20:39 作者:hongyi 来源: 人气:

证监会坚持问题导向,加紧改革那些与促进实体经济增长不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努力增强发行上市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的支持力度。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若干意见》,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作出安排;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四是,充分考虑部分创新企业存在的VIE架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重大制度创新。

同时,证监会高度重视发行上市制度改革中的投资者保护制度配套安排。《若干意见》专门规定了投资者保护的相关安排,要求试点企业不得有任何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发行股票的,应执行境内现行投资者保护制度;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发行存托凭证的,应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使权利。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试点工作。围绕投资者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包含的具体内容、保障权利落实的制度安排、权利行使的方式和程序、权利受损后的赔偿救济路径等,提出相关政策安排和落实举措建议,具体落实在相关试点制度中。

(二)健全退市制度,不断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常态化,证监会先后于2012年和2014年启动了两轮退市制度改革,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形成了涵盖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存续类4种情形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和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健全了主动退市机制,落实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安排。2018年3月,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了《退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强化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策主体责任。交易所也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拟明确、细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标准和程序。

同时,证监会不断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退市有关规定,有效震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证监会坚决对其摘牌退市。从实施情况看,强制退市公司家数持续增加,退市类型进一步丰富。2017年,*ST新都因财务指标不合格未能通过交易所恢复上市审核,从而被终止上市,进一步向市场表明,试图通过腾挪数据、粉饰报表等手段规避退市是行不通的。截至目前,沪深两市共105家公司退市,其中56家为强制退市。2018年,*ST吉恩、*ST昆机和*ST烯碳也将被终止上市。总体上,上市公司退市逐步常态化,“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逐渐形成。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本着“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原则,结合《证券法》修订工作,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指导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