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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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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改革的核心素养(4)

时间:2019-05-31 16:13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3.“领域/科目核心素养”:“领域/科目核心素养”系指九项核心素养在各领域/科目内的展现及其内涵,虽未必等同于各领域/科目的所有素养,但可引导各领域/科目“学习重点”之发展。

  4.“学习重点”:“领域/科目学习重点”是由“领域/科目核心素养”转化而来,“领域/科目学习重点”是由“学习表现”与“学习内容”两个向度组合交织而成,用以引导课程设计、教材发展、教科书审查及学习评量等,并能呼应核心素养的呈现(蔡清田、陈伯璋、陈延兴、林永丰、卢美贵、李文富、方德隆、陈圣谟、杨俊鸿、高新建、李懿芳、范信贤,2013)。

  五、领域/科目核心素养可以统整

  “领域/科目学习重点”的

  “学习内容”与“学习表现”

  “领域/科目核心素养”是指核心素养在各领域/科目内的展现及其内涵(蔡清田、陈伯璋、陈延兴、林永丰、卢美贵、李文富、方德隆、陈圣谟、杨俊鸿、高新建、李懿芳、范信贤,2013),“领域/科目学习重点”、“学习表现”与“学习内容”都是“领域/科目”内的课程设计概念。而且“学习表现”与“学习内容”都是“领域/科目学习重点”内的领域/科目课程设计概念。但是“领域/科目学习重点”是上位的概念,“学习表现”与“学习内容”是下位的概念,分属不同层次。“领域/科目学习重点”的“学习表现”与“学习内容”包含“历程”与“内容”两个面向,符合对认知概念的分类,提供教师具体设计的课程元素,也可以兼顾课程设计中的“目标模式”与“历程模式”,前者比较适合对课程“学习内容”的强调,后者则重视学生在学习历程的“学习表现”,“学习表现”与“学习内容”两者宜应与该领域/科目的核心素养相呼应。换言之“领域/科目核心素养”能引导“学习重点”的建构,“学习重点”虽不必完全对应领域/科目核心素养(蔡清田、陈伯璋、陈延兴、林永丰、卢美贵、李文富、方德隆、陈圣谟、杨俊鸿、高新建、李懿芳、范信贤,2013),但“学习表现”或“学习内容”应能与该领域/科目的核心素养相呼应(详见表 1)。

  由表 1 领域/科目核心素养与学习重点之呼应关系示例-以国中社会学习领域为例可以看出,

  表 1 领域/科目核心素养与学习重点之呼应关系示例

  ——以国中社会学习领域为例

  

台湾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改革的核心素养

  修改自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发展指引草案拟议研究(“国家教育研究院”委托研究期中报告)(页 15)蔡清田、陈伯璋、陈延兴、林永丰、卢美贵、李文富、方德隆、陈圣谟、杨俊鸿、高新建、李懿芳、范信贤,2012,嘉义县:中正大学课程研究所。

  “B2-科技资讯与媒体素养”此一国民核心素养,其国中阶段社会领域核心素养“社-J-B2 具备科技伦理的素养,理解科技的发明和运用,皆与法律、伦理、道德等息息相关”,可以统整第四阶段社会领域的“学习表现”(如“3-IV-3 理解科技的研究和运用为何需受专业伦理、道德或法律的规范”“3-IV-4 举例说明因新科技出现而订定的相关政策或法令,以及在立法和执法过程可能遭遇的困难”“3-IV-5 探讨不同文化背景者在阐释经验、对待事物和表达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与可以统整七八九年级的“学习内容”(如“2-7-5 台湾的环境问题与保护、台湾的产业”“2-8-4 法律的内容与执行”“1-9-3 全球环境问题”“2-9-3 西方文明的崛起与扩张”);同理“C1-道德实践与公民意识”其国中阶段社会领域核心素养“社-J-C1 体认民主制度中尊重他人和适度妥协的重要性,并遵守法律规范、关心公共事务与实践公民义务”,可以统整第四阶段(国中)社会领域的“学习表现”(如“4-IV-3 说明各种权利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及纷争解决的机制”“4-IV-4 说明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差异及相互关系”“6-IV-5 探讨当前全球共同面对的环境课题,以及可能的问题解决途径”“6-IV-7 关怀全球环境和人类共同福祉,并身体力行”)与可以统整七八九年级的“学习内容”(如“1-8-1 民主与法治”“2-9-5 社会上经济事务的分工”“2-7-3 社会参与”“4-9-7 个人参与国际社会活动”)。

  六、结语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