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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关系 要始终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以审慎客观的标准衡量金融创新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科学有效的金融创新必须是真实满足我国现阶段实体经济需要的,超越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金融创新往往会导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出售者获取超额利润的工具。从另一个方面讲,金融创新应该具有交易双方或多方受益的特征,如果一方受益只能基于另一方受损,那么这种金融创新本质上是对标的事件的“对赌”。在金融危机过程中,许多金融机构在“对赌”机制下,原有与客户的受托理财关系,异化为了交易对手关系,交易动机也就从为客户增值,转变为从客户身上攫取利润,导致了交易关系严重扭曲和信任危机,偏离了长久以来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资产安危承担责任的传统。这是作为监管者应该高度警惕的。同时,银监会始终倡导“四个知晓”,即“知晓你的业务,知晓你的客户,知晓你的风险,知晓你的交易对手”,这是银行开展金融创新的必备条件。 狠抓创新监管规范的落实 从2007年第四季度到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波及影响,我国银行业部分金融创新领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2009年以来,银监会在总结梳理国内外监管经验,把握重点风险环节的基础上,针对理财、信用卡、衍生产品、代理保险、信贷资产转让等领域发布了一系列明确而具体的监管要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旨在建立一系列创新监管的持续性标准和依据,受到了国内外机构的广泛关注和肯定。 但是也要看到,有效的监管不是看颁布了多少法规,而是要看执行。今年是我国经济企稳复苏的关键一年,也是各种预期和诉求相互交织的复杂一年。在金融创新领域,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环境好转的条件下,规模冲动和盈利冲动将显著增强,粗放型竞争和销售行为有可能抬头。同时,受通胀预期影响,投资者对财富保值增值的要求更为强烈,进行金融产品投资时对收益率的关注度将超过对风险的重视。这些都有可能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累,形成未来投资和投诉风险隐患。部分证据已经表明,虽然经历了市场风波,但一些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和业绩考核机制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经营行为短期化问题仍十分严重,内部控制缺位,各类销售环节存在的违规问题亟待处理和解决。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功能监管与审慎监管的主要区分就是对金融机构具体行为的约束和管理。针对金融机构在营销宣传、产品销售、信息披露、声誉风险管理等环节的执法监管,不可能仅仅靠资本约束等审慎监管的手段进行覆盖,必须依靠深入银行经营一线,靠近销售前端的行为监管进行有效制约。要高度重视重点创新领域的监管问题,提高形势判断的前瞻性,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早部署,早行动,早纠正,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严防死灰复燃。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