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证明,在任经理人员、潜在的接管者和创始股东均接受交叉持股且选择项目A的决策。由(4b)、(19′)和(12a)的约束条件可知,在持交叉持股情况下选择A方案,可以增加经理人员的收益,因此经理人员会选择A方案。同样,由(4b)、(12b)、(12c)( 19′)可知,存在交叉持股情况下选择A方案,可以增加潜在接管者和创始股东的收益。因此交叉持股且选择项目A可以为各方所接受。 而交叉持股且选择A方案后,由(4a)和(18)式可知,Γb(A)>0>Γ,(A),0>Γk(B)(k=g,b)。所以当a=A且k=g时,潜在接管者不会寻求增持股票成为大股东(即(18)式条件不满足);只有在a=A且k=b条件下,潜在的接管者才会报价寻求成为大股东。此时,经理人员面临是否违背交叉持股合同的选择(见(16′)式)。所以问题就等同于检验:当a=A和k=b时,不等式(16′)是否成立。若(16′)成立,则存在交叉持股均衡,即经理人员不会选择违背交叉持股合同。若a=A,k=b且Gb(a)=0时,整理不等式(16′)得: α(Zb-Rb)-γ0(21) 如果(21)式成立,那么公司交叉持股合同在a=A, 且满足(8)式的约束条件时,都是均衡的。如果(21)式不成立,则交叉持股为非均衡。所以命题2得以证明。 命题2表明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司交叉持股合同可以避免经理人员因存在潜在接管者的接管威胁、而选择损害公司价值的投资项目。当公司参与交叉持股的股票份额大于等于(1-α)-1(05-α),即满足(8)式,且γ/α>=Zb-Rb时,存在交叉持股均衡。此时,与非交叉持股状况相比较,经理人员、潜在接管者和创始股东的收益均会有所增加。应该注意的是,潜在的接管者愿意以所持股份份额降低为代价接受交叉持股合同。因为在交叉持股情况下,经理人员可以选择保证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投资项目(A项目),从而使得潜在接管者的收益增加。 下面讨论第二种情况β=0⑧。 若β=0,则(18)式可以整理为 Γk(a)≡05min[Zk-Rk,Gk(a)]-C>=0,k=g,b(22) 由(4a)和(18)式可知,Γb(A)>0>Γ,(A),0>Γk(B)(k=g,b) 。所以与命题2的证明类似,只需考察当a=A和k=b时,不等式(16′)是否成立。这样可以得到如下命题: 命题3:假设β=0,且(4)-(6)式均成立,公司交叉持股均衡,则所有股东都会因交叉持股而获得更高的收益(即(12)式成立)。交叉持股均衡的条件为:(1)若Zb-Rb<=γ/α,则当a=A且ω(1-α)-1(05-α)时,存在交叉持股的均衡状态;(2)若γ/α (责任编辑:君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