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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村民”到“股东” 一张股权证背后的司法困(2)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马发新还说,股权证是金水区政府印制的,由村委会下发给村民。因为金小青和金红英是2003年以后回迁的户口,所以不发股权证,类似情况村里还有约300人。

  【调查】

  “村民待遇”纠纷频现大多被司法拒之门外

  事实上,和金小青一样遭遇村民待遇问题的,在郑州乃至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其中,多数发生在都市村庄或者城市郊区的村庄之中,尤其以各地村规民约取消“出嫁女”的村民待遇、个别村民有户口而没待遇所引发的纠纷为最多。

  据郑州市金水区刘庄村杨先生介绍,该村和高皇寨同属柳林镇,村民也开始进行股份制管理,一口人一股。但嫁出去的姑娘不管户口是否迁移,都不再享受村民待遇和各项福利。

  同样,陈寨村村民王女士也告诉东方今报记者,他们村里的姑娘嫁出去后,户口最多留半年,半年之后就算不迁移出去,也不再享受村民待遇了。

  其实,除了金水区,在郑州市各区均有类似案例出现,比如2005年初的“女村民告状讨要选举权案”。

  据报道,39岁的村民梁庆玲和丈夫复婚后将户口迁入二七区孙八砦村,但却被剥夺了“选举权”,她一纸诉状将孙八砦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告上法庭。尽管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最基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最后却仍被二七区人民法院以“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驳回,梁只能通过信访等渠道来解决问题。

  据了解,这不仅仅是梁庆玲的个人遭遇,近年,随着各地城市框架拉大,原本并不突出的村民待遇纠纷逐渐凸显,类纠纷在全国各地均有发生,但他们的诉讼遭遇各不相同。一个共同点是,80%以上的法院直接以“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将他们挡在了司法的大门外。

  【背景】“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悖 法院不受理

  那么,这些村规民约是否合法?司法机关为何不愿受理?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认为,如果经过全体村民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又不违反法律法规,那就是合法的;否则,法院应当立案。张律师表示,因为基层现实矛盾比较复杂,才导致司法机关寻找种种借口来推诿,不愿介入这一矛盾冲突之中。于是,才出现了法院拒绝立案的现象。

  根据2010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是司法机关以“村民自治”为由拒绝将“村民待遇”案件立案的依据之一。

  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同时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