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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村民”到“股东” 一张股权证背后的司法困(4)

时间:2015-10-04 00:52 作者: 来源: 人气: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属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讲,法院应当受理村民待遇案件。

  郑州轻工业学院社会学博士李贵成表示,目前个案出现诉讼困境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前进道路上的不完善。最高法院应当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就“村民待遇”这一问题是否应当立案进行明确,除了基层政府机关之外,让法院也负担起审查村规民约合法性的义务,这有利于平息基层矛盾,创建和谐社会。

编辑 卫香香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