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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新就业形态的巨大潜力

时间:2020-10-24 19:43 作者:飞扬 来源:媒体 人气:

加快释放新就业形态的巨大潜力,近期看需要加大对中小微经营者的政策扶持力度;中长期看,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平台经济灵活就业的政策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有助于平台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未提具体的经济增速目标,但在就业方面提出了“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6%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5%左右”等一系列实实在在的经济社会发展参考指标。“就业”一词被提及39次,从去年的“就业优先”到今年的“就业优先政策要全面强化”,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表述变化,反映了当前新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思路的变化。

就业被放到扎实推进“六稳”和“六保”之首,凸显出这将是今年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稳就业不光要稳住存量,也要拓展增量,要善于从新业态、新模式中挖掘就业潜力。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不断推进,平台经济成为大势所趋,并不断为全球经济复苏和社会进步注入新的活力。在新形势下,需要顺势而为,多措并举,持续释放新就业形态的巨大潜能。

关于新就业形态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日益普及和创新应用,“新就业形态”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在稳定和增加就业方面也被寄予厚望。但总的来看,目前并没有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关于“新就业形态”的确切定义。

就业反映的是一个具备劳动能力的人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后,在市场所处的一种被雇佣的状态。传统上,就业是指由企业作为雇佣者,与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契约关系的一种雇佣状态。20世纪7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提出了“非正规就业部门”的概念,大致包括微型企业、家庭企业和独立服务者三类。与正规就业部门相比,这些部门的就业往往具有不稳定性、接受到的系统培训和教育的机会少、享受到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较少,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进入到官方的就业统计体系。

但在国内,“非正规就业”这一概念并没有被广泛采用,而是用“灵活就业”一词取代。可能在大多数人的理解中,“非正规就业”并不能充分体现就业的灵活性,甚至还隐含着一定的歧视性。“灵活就业”一词更中性,也能更直接地反映这种新型就业的特点。

21世纪以来,“灵活就业”一词常常出现在我国政府的官方文件中。我国2001年“十五计划”的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中首次提出“灵活就业”概念,规划指出:“要实行灵活的就业形式,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重点采取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的就业方式。”

2019年底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明确表示支持社会新就业形态和劳动者灵活就业。今年3月,面对疫情的巨大冲击,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

从实践层面看,灵活就业越来越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反映了劳动者在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中为谋求生存而选择的就业形式。其中既有主动的灵活就业,如追求工作时间自由、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等;也有被动的灵活就业,即工作稳定性差、收入低且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

随着“互联网+”的全面推进,灵活就业呈现出更多的新特征,“新就业形态”被越来越多地使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大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力度。”

“新就业形态”这一概念,从更广的范围、更深层次上概括了由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所引发的就业模式、就业关系等多个方面的变化。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