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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创业教育与创建课外教学体系相统一的同时,也形成了创业教育体系中的第三个“相对区别与分离”,即课外教学体系与创业基础课教育、创业专业课教育、创业孵化服务的相对区别与分离。基于这种相对区别与分离,可以清晰地将课外教学体系的教育目标定位为锻炼创业能力;将其教育对象定位为对创业相关活动有兴趣的本科生、研究生;将其教育责任主体定位于高校学生工作部门,由高校创业学院或类似部门负责统筹及资源调配,由高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具体活动的组织、策划与实施。 坚持创业教育与创业孵化服务指导相统一 创业孵化服务指导是高校创业教育效益得以实现的直接作用力,是创业教育层层递进式推进的第四个环节。高校创业教育承担了培养学生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职能,这就决定了高校创业教育既要培养学生普遍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也要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率,促进高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创业项目的孵化和成长最终需要接受市场的检验,由作为市场主体的孵化器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也就更为专业和接地气,也可以有效降低大学生的创业成本和风险。因此,高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者进一步明确大学科技园创业园承担高校创业教育中创业孵化服务指导这一任务的定位和职责,或者引导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新型孵化器,按照“孵化+创投”等孵化模式形成高校孵化器的专业服务能力。大学科技园创业园或高校孵化器(以下统称为高校孵化机构)除了要做好为创业项目提供基本办公和开发场所、公共办公设备、办理注册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本法律服务和投融资等服务外,还需要不断增强创新资源整合、创新文化营造、专业服务提供等核心竞争力建设,不断加强专业化、高水平的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建设,以满足为大学生创业孵化提供专业化和日常化指导服务的需求。 坚持创业教育与创业孵化服务指导相统一的同时,也形成了创业教育体系中的第四个“相对区别与分离”,即创业孵化服务与创业基础课教育、创业专业课教育、课外教学体系的相对区别与分离。基于这种相对区别与分离,可以清晰地将创业孵化服务的目标定位于对处于“种子期、初建期、成长期和发展期”创业项目的专业化和专职化的孵化服务与指导;将其教育对象定位于已形成了创业项目的在校大学生及校友;将其教育责任主体定位于高校孵化机构。同时,高校及其孵化机构在创业教育上的合理分工可以以大学生是否形成创业项目为分水岭,分为高校负责、高校及其孵化机构联合负责、高校孵化机构负责三个阶段,高校负责的主要为创业基础课教学、创业专业课教育和创业课外教学体系;高校及其孵化机构联合负责的主要是对“种子期”创业项目的遴选,可以创业计划项目的遴选、创业计划大赛评审等形式联合开展;高校孵化机构负责对已经进入了“种子期、初建期、成长期和发展期”创业项目的孵化服务和指导,即一旦大学生形成了创业项目,即应由高校移交其孵化机构,并由高校孵化机构集中精力并完全负责创业项目的孵化服务与指导。 坚持创业教育与教育的实效性评价相统一 教育实效性评价是创业教育螺旋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创业教育完整体系之中的第五个环节。创业教育实效性就是经过创业教育这一活动过程之后,产生的客观结果与预期的目标相比较,所达到的真实有效的程度或状态。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创业教育就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视。在创业教育经过迅猛发展之后,西方发达国家开始逐步重视对创业教育的教育价值与效果的评估以及时调整其策略。值得注意的是,从2002年教育部开始创新创业教育试点工作以来,我国创业教育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但创业教育效果如何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教育评估在我国创业教育领域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