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激励对象的范围和确认依据1. 激励对象的范围 参考《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二条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一、1”条规定,“···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根据“4号文”第七条规定,重要技术人员的依据具体包括:“(一)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三)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条第二款规定,“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已按照本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综合前述,非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公司认为应该激励的其他员工,但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和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经营管理人员一般应除外,国有科技型企业工作人员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5年内不能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2. 确认依据 一般企业会根据公司业绩条件、个人绩效考核与业绩目标以及工作年限等因素作为激励对象确认依据。而参考“4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业绩考核指标确认依据如下:“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权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 股权激励的模式股权激励的模式一般分为两大类别,即权益结算类和现金结算类。权益结算类中的常用模式包括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业绩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这种激励方式的有点是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真实股权,公司不需要支付大笔现金,有时还能获得现金流入;缺点是公司股本结构需要变动,原股东持股比例可能会稀释。现金结算类中的常用模式包括股权增值权、虚拟股权计划、业绩单元、利润分享计划等,其优点是不影响公司股本结构,原有股东股权比例不会造成稀释。缺点是公司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现金支付压力较大。而且,由于激励对象不能获得真正的股份,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有所影响。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来看,限制性股权、股权期权和股权增值权激励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模式,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借鉴并改造为适合其自身的股权激励方式。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