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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企业而言,激励基金一般用于回购存量股票,回购后的存量股票用于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 2.股权增值权的资金来源 由于激励对象无需出资购买授予的股权,公司是以现金形式支付,但需要公司根据现金流量情况合理安排股权激励的范围、标准,避免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资金压力。 (七)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份的禁售期1.有效期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作出同样规定。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4号文”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由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是国家进行公司股权激励的试点,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比较有借鉴意义。 2.授权日 对于非上市公司,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授权日必须避开某些敏感时期,故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可以确定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的合理时间内(上市公司通常为三十日),但限制性股权还应同时满足激励对象达到预先约定的条件。 3.可行权日 对非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期权股权的授权日与获授股权首次可行权日的期间,通常称为行权等待期或行权限制期,通过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十五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皆对行权等待期作出不得少于1年规定,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权;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过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4.标的股份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股权后进行售出等转让行为限制的时间段。《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对标的股份禁售期规定如下:“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其股权。”“4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实践中,多数公司规定禁售期不少于一年。激励对象(特别是当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禁售期后转让获授股权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 股权价格及价格确定方法参考《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第七款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股权出售价格或者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因此,在股权激励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股权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出售股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二)”对出售股权价格规定:“价格系数应当在综合考虑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及未来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售价格不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企业资产评估值。” 2.限制性股权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对于限制性股权的授权价格,可以以每股净资产的评估价为股权价格的定价基础,在此基础上可以协商。 3.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参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非上市公司期权的行权价格以评估后每股净资产作为主要确定依据”。参考“4号文”第十六条规定:“确定行权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况、企业未来至少5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且不低于制定股权期权激励方案时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值。”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