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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股权激励计划退出的渠道有以下几种:公司回购、股东内部交易、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况下向外部转让。 (十三)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或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股权激励所涉税务、会计问题(一)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也需要考虑到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且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股份支付所涉会计处理问题根据《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当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存在“向公司高管、核心员工、员工持股平台或者其他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公司股票公允价值”、“股票发行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发行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等情形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结合股票发行的对象、发行的目的、股票的公允价值和发行的价格,判断是否需要适用股份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存在为获取员工服务而向员工授予公司股票的情形,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账务处理。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