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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社发(6)

时间:2018-08-22 22:47 作者:hongyi 来源: 人气:

    3.推进创业培训。面向所有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大规模开展创业培训。针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的不同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课程,重点围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模式和灵活就业新形态开展专项培训。充实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创业培训云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高质量培训和咨询服务。

    责任处室单位: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就业促进处

    具体工作安排: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分类实施以大学生、农民工等为重点的返乡创业培训计划。指导各地针对创业者不同人群、不同创业阶段、不同创业领域开发专项创业培训课程,开展创业培训,建立创业培训课程项目库,建设创业培训网络服务平台。指导各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省级创业培训讲师库,提升讲师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能力。

    (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1.完善就业技能培训政策。制定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以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为原则,以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下同)和专项能力证书为主要评价依据,采取直补个人与直补企业相结合的方式,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普惠同等的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村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士兵、残疾人员等重点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可按照核定的培训成本,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处室单位:就业促进处、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能力建设处、规划财务处

    具体工作安排: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确保就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地。制定完善职业培训补贴使用规定,明确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领和支付补贴的程序等具体内容,建立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相关办法。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制定出台《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技师、高级技师直接认定办法》等文件。

    2.完善在岗职工培训补贴政策。扩大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范围,对生产一线岗位、符合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参加职业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成本,省财政分别按照不超过15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市县财政对参加职业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范围、标准由各地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职业(工种)范围。鼓励企业职工就读职业院校弹性学制教育,在取得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培训费)减免。各行业、企业要保证职工在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责任处室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规划财务处

    具体工作安排:组织紧缺职业(工种)培训成本调研,出台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下发省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通知,落实扩大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范围和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等2项政策,实现从初级工到高级技师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全覆盖,鼓励各地扩大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开展企业职工就读职业院校弹性学制教育工作调研,完善企业职工就读职业院校弹性学制教育相关制度,落实学费(培训费)减免政策。探索研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加大对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的督查力度,督促企业按规定履行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加强职工教育培训,保证职工在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3.完善创业培训政策。完善创业培训补贴制度,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鼓励专业机构、社会力量多渠道引进优质创业培训资源,经评估认定的专项创业培训项目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或培训补贴范围。建立创业培训对象甄选制度,完善创业意愿识别和创业能力短板诊断机制,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责任处室单位:就业促进处、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