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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等文件要求,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发行人已经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本募集说明书要求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 第十四条 偿债保障措施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1亿元,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人作为湖南省政府直属的国有大型创投企业,近年来经营业绩优良、经营现金流充沛且稳定,拟投资项目储备充足,大量优质股权资产未来增值空间较大且退出渠道丰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同时发行人为本期债券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详细工作计划,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机制,从制度上确保了本期债券能够按时足额偿付。 一、偿债保证的制度性安排 (一)设置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发行人聘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为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监管银行,并与该行签订了本期债券《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开立了偿债资金专项账户。偿债资金专项账户专项用于偿付本期债券本息,该账户资金来源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募集资金投资的小微企业的投资收益等。 (二)偿债计划的人员安排 发行人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还本付息工作,自设立起至付息期限或兑付期限结束,全面负责利息支付、本金兑付及相关事务,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或兑付期限结束后的有关事宜。 (三)偿债计划的财务安排 针对自身未来的财务状况、本期债券的特点,发行人已建立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安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还本付息,并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本期债券具体偿债计划 1、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偿债计划 本期债券为7(5+2)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发行人第五个计息年度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为了应对第五个计息年度投资者可能行使回售选择权带来的流动性短缺,发行人制定了以下具体偿还计划: 表14-1 拟回售本金归集计划 如果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满后,待回售债券本息小于累计归集资金时,在第五年完成回售后,超额归集的资金可以释放。 2、本期债券到期的偿债计划 本期债券本金的未回售部分,偿债资金从第七年本息兑付日前六个月前开始分次归集未回售本金和利息至偿债资金专项账户。本金的归集计划如表14-2所示: 表14-2 未回售本金归集计划 (五)建立了募集资金监管制度,以有效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 为保证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确保募集资金被规范使用,发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该行担任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协议中对募集资金的存储、支取、监管职责等方面进行了约定,以切实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六)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最大程度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为了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发行人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同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签订了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聘请该行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代表债券持有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 (七)设置了严厉的违约处理措施,以有效避免违约情况出现,确保债券持有人利益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对违约事项及处理措施进行了约定,并制定了严厉的违约处理措施,以有效避免违约情况出现,确保债券持有人利益。 二、偿债保障措施 (一)发行人较强的投资实力和良好的利润水平是本期债券按期偿付的基本保障 发行人在湖南省的创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年来盈利能力一直保持较好水平。2010年至2012年营业利润分别为6,812.46万元、6,770.98万元和1,523.28万元。2012年发行人受股市低迷的影响营业利润有所下降,但仍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 (二)发行人持有的大量优质股权资产及其较大的增值空间是本期债券按期偿付的根本保障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