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弘毅网!本网站现已开通校园用户注册,校园用户仅限合作校园IP段内注册!已注册的校园用户账号可于校外免费访问本资源库!

文章列表

工商财税

当前位置:主页 > 创新创业 > 小微企业 > 工商财税 > 正文

2014年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4)

时间:2019-01-08 20:24 作者:hongyi 来源: 人气:

  十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2014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

  十八、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九、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3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3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二十一、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

  二十二、承销方式: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二十三、承销团成员: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为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四、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五、信用评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二十六、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

  二十七、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偿债资金监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二十八、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交易流通申请。经批准后,尽快实现本期债券在相关债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流通。

  二十九、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已在簿记管理人公告的《2014年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认购方法如下:

  认购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认购人接受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责任编辑:职场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