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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公司财务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总裁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七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公司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履行下列风险管理职责: (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四)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 (六)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合规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合规总监任期届满前,公司予以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一百九十三条合规总监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熟悉证券业务,精通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胜任合规管理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从事证券工作十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工作五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五年以上; (四)最近三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应当由董事长或总裁代为履行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聘任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总监。 第一百九十五条合规总监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并督导实施; (二)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