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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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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公司章程(2018年6月)(19)

时间:2019-03-28 02:54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四名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三名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百一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及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职审计;

(九)有权列席董事会;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一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百一十四条监事会及其监事有权检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有关人员应当按监事会及其监事的要求如实报告,不得拒绝。监事会及其监事有义务保守公司秘密。

公司应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公司股东大会年会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百一十五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员说明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二百一十六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限期纠正;如损害严重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纠正的,监事会应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专项议案。

第二百一十七条监事会及其监事明知或应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节监事会会议

第二百一十八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百一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通知送达可采用当面送达、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第二百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均应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以通讯方式(除现场、视频及电话会议以外的方式)召开。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监事应亲自签署表决结果。以现场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在亲自签署表决结果后,应以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交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或以传真方式(传真件有效)将表决结果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

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应该经半数以上监事审议通过,并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公司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