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弘毅网!本网站现已开通校园用户注册,校园用户仅限合作校园IP段内注册!已注册的校园用户账号可于校外免费访问本资源库!

文章列表

工商财税

当前位置:主页 > 创新创业 > 小微企业 > 工商财税 > 正文

第一创业:公司章程(2018年6月)(4)

时间:2019-03-28 02:54 作者:逆风飞扬 来源:网络媒体 人气:

第四十六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额及表决权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任职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份,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三)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或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指定的专门联系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若上述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责任编辑: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