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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并可以录音,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稽核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百二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或其他单位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3)提取百分之十列入公司一般风险准备金; (4)提取百分之十列入公司交易风险准备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分配红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余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的,可不再提取。 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在本章程实行过程中,国家对一般风险准备金、法定公积金、交易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累计提取余额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公司分配红利时,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的部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确保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低于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预警标准。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及交易风险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当交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时,可不再提取。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其中派送红股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次日起算两个月的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符合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