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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 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瑞普生物(代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 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单一委托人,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来源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 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唯一委托人瑞普生物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 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本公司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该计划的唯一委托人,本公司承诺:委托人资金来源于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合法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安排。” 经核查,保荐机构与律师认为: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 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各相关主体已经就该事项出具书面承诺。 (五)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诺 中信资管-瑞普生物投资 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共有 1名委托人,该委托人为瑞普生物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据此,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情况如下: 1、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守军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梁武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子公司华南生物的总经理梁昭平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胡文强、副总经理孙铭、董事会秘书徐健、监事彭宇鹏将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除上述情形之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5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守军承诺“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除上述情形之外,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胡文强、副总经理孙铭、董事会秘书徐健、监事彭宇鹏承诺“本人将通过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除上述情形之外,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梁武承诺“本人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除上述情形之外,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李旭东、董事罗永泰、董事鲍恩东、董事崔治中、董事张俊民、董事马闯、监事会主席苏雅拉达来、监事周仲华承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经核查,保荐机构与律师认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为中信证券-瑞普生物投资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单一委托人,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已经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关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明确约定:1. 委托人或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2. 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前,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3. 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4. 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6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