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责任及权力的认知。
凡经学校或教师安排之教育活动,教师应负起辅导与教育学生之责任。 教师应对学生实施生活、学习、生涯、心理与健康等各种辅导。前项辅导需具特殊专业能力者,得请辅导单位或其它相关单位协助。 学生干扰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违反校规、社会规范或法律,或从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为者,教师应施予适当辅导与教导。前项辅导与教导无效时,得移请学校训辅单位或其它相关单位处理。 教师教育学生,应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并明示教育之理由。教师不得为情绪性之惩处。 教师因实施辅导与教育学生所获得之个人或家庭资料不得对外公开或泄露。 第八条、忠信教师辅导与教育学生时,应依照如下规范,并以之为基础,根据忠信学生、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的教育手段,对学生实施以教育为目的之奖惩。 教师为鼓励学生优良表现,得给予嘉勉、奖卡或其它适当之奖励。教师对于特殊优良学生得提请学校为下列奖励: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