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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犯校规,情节轻微者。 礼貌不周者。 同学吵架,情节轻微者。 上课时不专心听讲,经提醒后,尚不知改正者。 随地吐痰或拋废弃物影响环境卫生,情节轻微者。 服装仪容或宿舍内务不整洁者。 不按时缴周记或作业者。 升降旗或各项集合,态度不严肃者。 未经允许,私自会见校外人士者。 行动懈怠,言行态度轻浮者。 参加公众服务或团体活动欠热心者。 经常不讲国语者。 拾物不送招顉,欲据为己有,而价值轻微者。 迟到早退或不按时作息者。 在公共场所不遵守秩序或高声喧嚷者。 损坏公物不自动报告者。 其它合于记警告者。 九、合于下列规定情事之一者,记小过:(记小过一次实扣德行成绩二分,第三次起扣三分)
升降旗不唱国歌、不肃立致敬,经纠正而不改正者。
十、合于下列规定情事之一者,记大过:(记大过一次实扣德行成绩七分)
欺骗尊长、同学或朋友,情节轻微者。 故意损坏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节轻微者。 扰乱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携带或阅读不正当之书刊或图片者。 妨害团体整洁、观瞻或公共卫生者。 不假离校外出或越墙进出学校者。 言行不检,经纠正不听者。 奇装异服,经告诫不改者。 私拆他人函件者。 不服从纠察队或班级干部纠正者。 担任各级干部,不负责尽职,影响工作推展者。 不遵守交通规则,情节轻微者。 无故缺席校外重要集会者。 不遵守请假规则者。 阅读查禁书刊,经告诫不改者。 其它合于记小过者。
树立帮派或参加不良组织者。
十一、合于下列规定情事之一者留校察看:
态度傲慢、诬蔑师长者。 窃盗行为,情节轻微,且深知悔悟者。 蓄意规避公共服务,并有意影响他人者。 在校外扰乱秩序,破坏校誉,情节重大者。 冒用或伪造家长文书印章者。 涂改点名簿、请假单或其它文件者。 拾物不送招领,据为己有,价值较贵重者。 寄宿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经许可,进入学生宿舍或逗留寝室者。 行为不检,有玷校誉,情誉重大者。 违反校规,屡劝不改者。 偶犯校规,情节严重,但深知悔悟者。 携带违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经常与有犯罪习性之交往,行迹可疑,屡劝不改善者。 故意毁损学校设备或撕毁学校布告情节较轻者。 出入不正当场所者。 越墙进出学校,经告诫不改者。 其它合于记大过者。
违反校规,屡诫不悛者。
十二、合于下列规定者,退学:
在校外兹事经治安机关移送法办者,或经法院提起公诉,负有刑责者。 其它合于留校察看处分者。
有前列「十一」情事之一,情节严重者。
十三、全校教职员工均有提供学生奖惩参考资料之权利与义务。记嘉奖、记警告,由学生事务处负责核定公布,并通知导师加强辅导;记功、记过、大功、大过,则由学生事务处依「忠信奖惩签报」上奖惩委员签注之奖惩意见裁定后,报请校长核定公布。
留校察看期间再受记过处分者, 在校期间,功过相抵后,满三大过者。(实扣德行分数廿一分以上者-加减相抵后) 参加校外不良帮派组织。 发现不法宣传文件,故意不报缴学校或治安机关者。 鼓动学潮者。 故意毁损国旗者。 故意不尊敬国家元首者。 有违反政府法令之行为,情节重大者。 携带凶器,制造爆裂物或凶器者。 在休学期间特殊犯规,有损校誉情节严重者。 违犯本校四大荣誉信条「我不吸烟、我不作弊、我不打架、不流气-含酗酒、吃槟楖或口香糖、吸食或注射违禁品等…。」一律退学。 其它合于退学处分者。 (责任编辑:晨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