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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款所为之教育无效时,或违规情节重大者,教师得移请处事执事人员为下列必要之措施: 凡属违悖忠信学生荣誉信条者,按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具结之「恪遵忠信学生四大荣誉信条及教育权委托之约定书」内容办理。
学生携带之物品足以影响学生专心学习或干扰教学活动进行者,教师得保管之,必要时得通知家长或监护人领回。上述物品由学务处视社会情况定义之,教师应从其决定。 学生携带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师或训辅人员应立即处置,并视其情节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第九条、忠信学校为处理学生奖惩事项设有「忠信学生奖惩委员会」。其组织在日校为学生事务处(训导处)执事(主任)、学生事务处副执事、辅导室执事、教务处执事、训育组长、生辅组长、以及当事学生之科执事与班导师。在进校则为进校校务执事、进校生辅组长、进校训导组长、进校教务组长、以及当事学生之导师。奖惩标准之参照,依序为照具结、按规定、循往例、依常理、开会议。其运作方式系以「忠信奖惩签报」为基础,由奖惩委员于上签注奖惩意见,由奖惩委员会之主任委员,根据其余委员之奖惩意见做出裁决,由校长批示后执行。在日校由学生事务处执事任奖惩委员会之主任委员,在进校由进校校务执事任奖惩委员会主任委员。「忠信奖惩签报」的裁示内容为学生奖惩之根据。如遇有学生因奖惩引起之争议,其班导师得提交奖惩委员会复议,当事人应接受并配合复议结果。 (责任编辑:晨鸿) |


